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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水监测]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如何规定第一类污染物和第二类污染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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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ix 发表于 2012-12-21 09:57:2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 来自 浙江杭州
  第一类污染物是指能在环境中或动物体内蓄积,对人体健康产生长远不良影响的污染物质。第二类污染物是指长远影响小于第一类污染物质的污染物。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是如何规定第一类污染物的?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将排放的污染物按其性质及控制方式分为二类。
  
        第一类污染物是指能在环境中或动物体内蓄积,对人体健康产生长远不良影响的污染物质。
  
        第一类污染物共有13项,不分建设年限,不分行业和污水排放方式,也不分受纳水体的功能类别,一律在车间或车间处理设施排放口采样(采矿行业的尾矿坝出水口不得视为车间排放口),其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必须低于标准规定最高允许排放浓度。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是如何规定第二类污染物的?
  
      
       第二类污染物是指长远影响小于第一类污染物质的污染物,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96)根据建设年限,对第二类污染物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作出了规定。对1997年12月31日之前建设(包括改、扩建)的单位,规定了第二类水污染物(共26项)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对1998年1月1日起建设(包括改、扩建)的单位,规定了第二类水污染物(共56项)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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