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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斯科刘工 [施工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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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求助] 环评师资质有没有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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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斯科刘工 发表于 2017-12-21 14:20:2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 来自 广东深圳
2017年8月1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第682号国务院令,公布《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该《决定》将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决定》对现行条例主要作了以下三方面的修改:
一、简化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审批事项和流程
1.删去环境影响评价单位的资质管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审批规定,即删除对环评单位的资质管理规定。
2.将环境影响登记表由审批制改为备案制。
3.将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的报批时间由可行性研究阶段调整为开工建设前,环境影响评价审批与投资审批的关系由前置“串联”改为“并联”, 具体报批时间由建设单位根据自身情况灵活掌握。
4.取消行业主管部门预审、水土保持方案预审等环境影响评价的前置审批程序。
5.将环境影响评价和工商登记脱钩,落实“证照分离”要求。
6.取消建设项目试生产审批,删除条例关于试生产的规定。
7.取消环境保护部门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的审批,改为建设单位依照规定自主验收。
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1.规定建设项目必须严格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依法审批或者经审查未予批准的,不得开工建设。
2.明确不予批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具体情形,对于建设项目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无法确保达标排放等情形,一律不得批准其环评文件。
3.强化环境保护部门在设计、施工、验收过程中的监督检查职责。
4.严格法律责任,加大对未批先建、竣工验收中弄虚作假等行为的处罚力度;对未批先建的,可以处总投资额1%到5%的罚款,并责令恢复原状,对在竣工验收中弄虚作假的,可以处200万元以下罚款,同时还要处罚责任人员。
5.引入社会监督、建立信用惩戒机制,要求建设单位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征求公众意见,并依法向社会公开竣工验收情况,环境保护部门要将有关环境违法信息记入社会诚信档案,及时向社会公开。
三、减轻企业负担,进一步优化服务
明确审批、备案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进行相关的技术评估,均不得向企业收取任何费用,并要求环境保护部门推进政务电子化、信息化,开展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网上审批、备案和信息公开。
那么,与旧版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相比,修订后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主要作了哪几方面的修改呢?
一是删除"环评单位资质"条款,取消了资格证书审查制度的要求。
二是取消竣工环保验收行政许可,将竣工验收的主体由环保部门调整为建设单位。
三是增加“不予审批情形”条款,明确环评审批要求。
四是明确环境影响技术评估法律地位。
五是取消“试生产期间要求”。
六是进一步加大了违法处罚和责任追究力度。






删除并不是取消环,  只是用证单位对人员的要求比较高了,提高了环境影响评估的地位。

精彩评论3

 楼主| 莫斯科刘工 发表于 2017-12-23 11:21:15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 广东深圳
删除并不是取消环,  只是用证单位对人员的要求比较高了,提高了环境影响评估的地位。
13999338828 发表于 2018-5-4 20:31:39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 新疆乌鲁木齐
想来想去到底回不回帖 还是收了 谢谢楼主分享
ming007 发表于 2018-5-5 09:29:26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 广东广州黄埔
谢谢楼主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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