游客您好
第三方账号登录
  • QQ:2458797171

    在线时间:8:30-20:30

    客服电话

    13105665566

    电子邮件

    2458797171@qq.com
  • 环保学社APP

    用手机浏览器扫一扫

  • 扫描二维码

    关注微信公众号

推荐阅读
panwf [管理员]
浙江省杭州市 | 工程师
  • 关注0
  • 粉丝26
  • 帖子828
精选帖子

[法律法规] 关于对申请上市的企业和申请再融资的上市企业进行环境保护核查的通知(环发〔2003〕10

  [复制链接]
panwf 发表于 2011-6-15 12:29:3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 来自 LAN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文件
环发〔2003101

关于对申请上市的企业和申请再融资的上市企业进行
环境保护核查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
为督促重污染行业上市企业认真执行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政策,避免上市企业因环境污染问题带来投资风险,调控社会募集资金投资方向,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对上市公司环境保护核查的相关规定,我局特制定《关于对申请上市的企业和申请再融资的上市企业进行环境保护核查的规定》。原《关于做好上市公司环保情况核查工作的通知》(环发〔2001156号)同时作废。
现将此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关于对申请上市的企业和申请再融资的上市企业进行环境保护核查的规定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二○○三年六月十六日
附件:
关于对申请上市的企业和申请再融资的上市企业进行
环境保护核查的规定
为督促重污染行业上市企业严格执行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政策,避免上市企业因环境污染问题带来投资风险,调控社会募集资金投资方向,指导各级环保部门核查申请上市企业和上市企业再融资工作,特制定本规定。
一、核查对象
(一)重污染行业申请上市的企业;
(二)申请再融资的上市企业,再融资募集资金投资于重污染行业。
重污染行业暂定为:冶金、化工、石化、煤炭、火电、建材、造纸、酿造、制药、发酵、纺织、制革和采矿业。
二、核查内容和要求
(一)申请上市的企业
1.排放的主要污染物达到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
2.依法领取排污许可证,并达到排污许可证的要求;
3.企业单位主要产品主要污染物排放量达到国内同行业先进水平;
4.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安全处置率均达到100%;
5.新、改、扩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执行率达到100%,并经环保部门验收合格;
6.环保设施稳定运转率达到95%以上;
7.按规定缴纳排污费;
8.产品及其生产过程中不含有或使用国家法律、法规、标准中禁用的物质以及我国签署的国际公约中禁用的物质。
(二)申请再融资的上市企业
除符合上述对申请上市企业的要求外,还应核查以下内容:
1.募集资金投向不造成现实的和潜在的环境影响;
2.募集资金投向有利于改善环境质量;
3.募集资金投向不属于国家明令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有利于促进产业结构调整。
三、核查程序
申请上市的企业和申请再融资的上市企业应向登记所在地省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核查申请,并申报以下基本材料:(一)企业(含本企业紧密型成员单位)基本情况;(二)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待批准的上市方案或再融资方案;(三)证明符合本规定第三条的相关文件;(四)企业登记所在地省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有关材料。
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自受理企业核查申请之日起,于30个工作日内组织有关专家或委托有关机构对申请上市的企业和申请再融资的上市企业所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查和现场核查,将核查结果在有关新闻媒体上公示10天,结合公示情况提出核查意见及建议,以局函的形式报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并抄报国家环保总局。
火力发电企业申请上市和申请再融资应由省级环保部门提出初步核查意见上报国家环保总局。国家环保总局组织核定后,将核定结果在总局政府网站上公示10天,结合公示情况提出核查意见及建议,以局函的形式报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对于跨省从事重污染行业生产经营活动的申请上市企业和申请再融资的上市企业,其登记所在地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与有关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协调,将核查意见及建议报国家环保总局,由国家环保总局报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精彩评论1

wHuT灬枫少 发表于 2013-8-31 23:31:44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 新加坡
是楼主原创吗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右上角“高级模式”进入更多文字、附件、图片等编辑模式;
发帖前请在网页顶端搜索网站内容,已有内容请勿重复发布;
请按版规要求发布帖子,禁止回复表情、数字等无意义内容;
请按网站要求的文件格式上传资料,建议将资料压缩后上传;
提倡文明上网净化网络环境,抵制“黄赌毒诈”等违法信息!

关于我们 | 版权声明 | 侵权申诉 | 帮助中心 | 浙ICP备13003616号-2  |  浙公网安备33011002013884号 网站统计

本站信息均由会员发表,不代表本站的立场;禁止发布任何违法信息及言论,若有版权异议请联系网站管理员。

Copyright © 2010- 爱我环保学社(http://www.25hb.com)版权所有 All Rights Reserved.

Powered by Discuz! X3.4© 2001- Comsenz In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