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机制扩散的动因,国外学者基欧汉(Robert O. Keohane)与中国学者王明国均认为是政治权力博弈以及理性选择驱使机制分化,并使得机制间的互动只能达到帕累托次优效果。[7]这种权力博弈论分析方法虽然是传统现实主义学派所普遍接受的,但其静态且笼统的解释却无法动态说明为何政治权力博弈自碳交易机制创立之时便已存在,而其复杂化的现象却直到“后京都”时期才普遍产生?即该观点忽视了国际机制的路径依赖、学习模仿、规范创新等多样化发展路径,也使人们对机制复杂化影响的研究重点落在了其负外部性上,因而难以辩证与客观地看待这一机制的发展。
在无政府状态下,国际社会缺乏统一监管,在各主权国家的减排谈判中充斥着政治博弈,仅凭借发达国家在低碳技术上的先发优势或发展中国家的道德优势,都难以推进所有成员国执行全面去碳化的实质性措施。因此《公约》只能在谈判策略上不再从利益直接分配角度达成协议,而是从利益再分配角度处理有关问题,通过将经济与减排挂钩来提升成员国的综合收益,[17]这也是国际碳交易机制兼顾经济与减排双重内核的意蕴所在。同时,澳大利亚皮特·桑德(Peter H. Sand)等气候机制设计者提出机制本身具有功能性作用,若在气候机制创建时尽可能以软法条文采取灵活履约方式,针对不同成员设置有区别的责任并进行选择性激励,能够促进各自为政的国家达成国际合作的共识。[18]《公约》体系下的国际碳交易机制正是遵循该原则,模糊规定各缔约方的权利与义务,并为缓解所有行为主体遵约义务的强迫感而允许以各种灵活的碳交易履约机制来促进各国共同合作减缓温室气体排放。但是由于国际权威的缺失,随着碳交易机制复合体中规则的具体细化与严苛化,各主权国家的碳交易机制合作共识会逐渐减弱,《公约》体系下的协议为弥合各方的分歧,只能不断开拓新的政策空间,这为国际碳交易机制复合体的大量出现打开了闸门。
第二,各自为政的碳交易机制集群会造成负减排,有可能加剧全球气候治理形势的恶化。这主要体现在企业与投资者受利润驱使,往往会在众多基于项目的核证减排机制中选择审核相对宽松的国家进行合作,然后推进利润高但不是减排量大的项目,并以东道国的可持续发展为代价谋取暴利。例如,发达国家和厄瓜多尔合作开展桉树碳汇项目。桉树是速生丰产树种,能够获得较高的碳信用,并且减排审核速度快,但该树种对水分要求极高。大规模种植这种植物不仅会导致当地地下水位下降、土壤板结、环境恶化,而且还会改变当地居民的劳作模式,使他们不能再像过去那样通过直接的自然劳作来获取满足家庭生活需要的食物。[31]也就是说,发达国家通过将高耗能的产品转移到发展中国家生产,虽然能实现其本国的减排任务,却会使发展中国家碳排放量增加,从而引发绿色悖论。斯德哥尔摩环境研究所(StockholmEnvironment Institute, SEI)的调查结果发现,碳核证减排机制集群实质上增加了约6亿吨碳排放量。[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