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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分享] 关于2011年注册核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全国统一考试相关工 [打印本页]
作者: panwf 时间: 2011-9-16 11:55
标题: [分享] 关于2011年注册核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全国统一考试相关工
国家核安全局函
国核安函[2011]50号
关于2011年注册核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全国统一考试相关工作安排的通知
为落实《关于发布“注册核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关键岗位名录”(第一批)的通知》(国核安发〔2010〕25号)和《关于注册核安全工程师注册确认有关事项的通知》(国核安发〔2011〕40号)要求,根据《注册核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2002〕106号)和《注册核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国人部发〔2003〕21号),现将2011年注册核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统一考试相关工作安排通知如下:
一、2011年注册核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全国统一考试(以下简称资格考试)将于2011年9月3日到4日举行。考试内容依据《注册核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大纲》(见附件一),其他考试相关事项见附件二。
二、注册核安全工程师执业单位可根据附件三的要求推荐相关人员参加资格考试,并确定其拟执业范围。对于执业单位推荐参加资格考试并通过考试的人员,我局将即行予以注册。
三、对《核安全关键名录与最少在岗人数》(见附件四)规定的执业范围中人数未达到最少在岗人数要求的,执业单位应至少推荐与所差名额相当的人员参加2011年注册核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全国统一考试。
四、未取得核安全工程师执业单位代号的执业单位,可根据《关于注册核安全工程师注册确认有关事项的通知》(国核安发〔2011〕40号),以单位公文的形式将核安全工程师执业单位代号向我局备案。
五、对注册核安全工程师执业单位以外单位人员可根据附件五的要求,以个人名义报名参加资格考试。通过资格考试,并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核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的,可由注册核安全工程师执业单位根据《关于注册核安全工程师注册确认有关事项的通知》(国核安发〔2011〕40号)以公文形式向我局推荐注册。
联系人:宋少良
联系电话:(010)66556846
传真:(010)66556847
通信地址:北京市西直门内南小街115号国家环境保护部。
邮编:100035
附件: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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